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调整高等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国家奖助学金政策的通知>》(财教〔2024〕181号)、《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教育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陕西省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陕财办教〔2024〕135号)精神与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按照《商洛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认定的学生。
第三条 资助工作以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优化资助内容、促进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持续健康发展为主要目标。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坚持“政府统筹、学校负责、加大投入、正确导向、公开透明、多元资助”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采取物质资助与精神鼓励相结合,一般补助与专项奖励相结合,经济资助与能力提升相结合,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相结合等方式。
第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在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进行评定;各类奖助学金坚持个人申请、班级评议、组织审批程序。
第七条 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学校奖学金、学校助学金、学校单项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学年9月初启动评审工作,学生根据基本条件,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按要求完成评审及上报工作后,按月、学期或学年发放给受奖助学生。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学校奖学金颁发荣誉证书,并记入学生档案。评审的具体工作由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组织安排,财务处负责发放。
第八条 各类奖助学金必须发放给受助学生本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违背受助者意愿截留或收取各种费用,一经核实,对当事人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章 资助体系内容
第九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由中央及地方政府、学校及社会单位共同建立,具体内容是:
(一)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奖励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二)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学金。
(三)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由中央与陕西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的助学金;
(四)学校奖学金是为了奖励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刻苦学习、努力进取、奋发向上,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由学校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经费而设立的奖学金,是对国家奖学金的补充。
(五)学校助学金是国家助学金的重要补充,主要面向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设立,由学校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经费而设立的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的助学金。
(六)单项奖学金是为了奖励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中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特长生,由学校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经费而设立的奖学金。
(七)“绿色通道”是学校对已被录取入学、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科新生,一律先办理入学手续,使他们能及时到校学习,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八)学费减免是对个别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确实无力缴清学费的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实行学费减免的资助政策,学校依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决定学费减免对象和数额。
(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新生和在校生发放的,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的助学贷款。
(十)学校努力争取社会团体和企业、校友等组织和个人在我校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等方式,积极拓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渠道。
第三章 国家奖学金
第十条 奖励标准:10000元/生·年。
第十一条 基本条件
国家奖学金必须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均位于同一年级、同一专业前10%,且至少有一项位于前5%,参评课程没有不及格科目;
(六)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十二条 相关事项
学生无论家庭经济是否困难,只要符合基本条件,均可申请国家奖学金。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章 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三条 奖励标准:6000元/生·年。
第十四条 基本条件
国家励志奖学金必须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同第十一条(一)、(二)、(三)、(四);
(二)热爱所学专业,刻苦钻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均位于同一年级、同一专业前30%,且参评课程没有不及格科目;
(三)积极进取,奋发向上;
(四)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五条 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公费师范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章 国家助学金
第十六条 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分为两档:家庭经济特别困难4200元/生·年,一般困难3200元/生·年。
第十七条 基本条件
国家助学金必须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凡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一)同第十一条(一)、(二)、(三)、(四);
(二)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三)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四)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八条 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学生在享受国家助学金期间受到各种纪律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一律停发助学金。
学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六章 学校奖学金
第十九条 学校奖学金的等级、标准和比例
学校奖学金分一等和二等两个档次。一等奖学金2000元/生·年,比例为同一年级、同一专业总人数的3%;二等奖学金1200元/生·年,比例为同一年级、同一专业总人数的5%。在计算名额时若遇小数一律按四舍五入法裁定。
第二十条 基本条件
学校奖学金必须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学校奖学金:
(一)一等奖学金
①同第十一条(一)、(二)、(三)、(四);
②热爱所学专业,学习认真刻苦,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均位于同一年级、同一专业前30%,且参评课程没有不及格科目;
③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评定等级为合格。
(二)二等奖学金
①同第十一条(一)、(二)、(三)、(四);
②热爱所学专业,学习认真刻苦,学年学习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均位于同一年级、同一专业前40%,且参评课程没有不及格科目;
③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评定等级为合格。
第二十一条 相关事项
(一)在评定各等级奖学金时要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
(二)学校奖学金的取消与停发
①凡受到各种纪律处分者,无论情节轻重,在处分期内一律取消学校奖学金评定资格;
②因各种原因留、降级的学生第一学年不得享受学校奖学金,自第二学年起恢复享受奖学金资格;
③因病等原因休学者,在休学期间不得享受学校奖学金。
同一学年内,获得学校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或学校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其他类别的奖学金。
第七章 学校助学金
第二十二条 资助标准
学校助学金资助标准分两档,一档为:1000元/生·年,二档为:500元/生·年。
第二十三条 基本条件
学校助学金须由学生提出书面申请,凡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学校助学金:
(一)同第十一条(一)、(二)、(三)、(四);
(二)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三)热爱劳动,积极参加公益活动;
(四)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十四条 相关事项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学校助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或学校奖学金。学生在享受学校助学金期间受到各种纪律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一律停发助学金。
学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学校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学校助学金。
第八章 单项奖学金
第二十五条 单项奖学金的奖励等级和标准
单项奖学金按照学生获奖级别设置,设单项特一等、特二等、特三等、一等、二等、三等奖,获得国家级奖项的可享受特一等、特二等、特三等奖励,获得省级奖项的可享受一等、二等、三等奖励,奖励标准依次为1000元、800元、600元、500元、300元、200元。凡属集体项目的,奖励金额按项目计。
单项奖学金须由学生(多人参与项目由1名主要学生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凡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单项奖学金,按相应标准予以奖励:
(一)学术论文奖
在核心及以上期刊杂志发表学术论文者,可评定为单项特一等奖;在一般期刊杂志发表学术论文者,可评定为单项一等奖,均以第一作者为准。
(二)创新实践奖
由学生开发设计取得的成果获国家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可分别评定为单项特一等、特二等、特三等奖。
(三)学科竞赛奖
学生在国家级学科竞赛中获一、二、三等奖可分别评定为单项特一、特二、特三等奖;学生在省级学科竞赛比赛中获一、二、三等奖可分别评定为单项一、二、三等奖。奖项等级认定按照《商洛学院学生学科竞赛管理办法(修订)》进行,以教务处认定结果为准。
(四)文体活动奖
学生代表学校参加国家级举办的文体比赛并获得第一、二、三名者可分别评定为单项特一、特二、特三等奖;参加省部级举办的文体比赛并获得第一、二、三名者可分别评定为单项一、二、三等奖。
(五)特殊贡献奖
在社会上为学校争得荣誉者,事迹生动感人,影响范围大,社会评价高,可评特殊贡献单项奖,视情况予以单项奖励。
以上同一项目申报单项奖,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评定。已受过学校专项奖励者,不再评定单项奖学金。
第二十六条 单项奖学金由学生根据申请条件填写《单项奖学金登记表》,经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审查后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九章 “绿色通道”和学费减免
第二十七条 “绿色通道”是对已被我校录取入学、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本科新生,一律先予办理入学手续,使他们能及时到校学习,再根据核实后的情况,分别采取不同办法予以资助。
第二十八条 学费减免是对缴纳学费确有困难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特别是对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孤儿、烈士子女等特殊群体学生结合实际减免学(杂)费。对向高校提出免除学杂费申请的全日制在校残疾军人学生(服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原则上全额减免学费。
第十章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二十九条 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三)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原则上均在同一辖区(县、区);
(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三十条 办理程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学生在新学期开始前,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金融机构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第三十一条 贷款金额
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
第三十二条 贷款利息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5Y-70个基点。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根据最新LPR5Y利率调整一次。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入)共同负担。
第三十三条 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最短为6年,最长贷款期限为剩余学制加15年,最长不超过22年。学生毕业后有五年的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借款人只需要偿还贷款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还本宽限期后,借款人按年度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加强对受资助学生的感恩教育和社会责任感教育,鼓励和要求受资助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和义务劳动。
(一)受资助学生每学年需参加不少于20小时义务劳动和2次公益活动,各学院负责为受助学生搭建义务劳动及公益活动平台,并做好考勤。
(二)学生参加义务劳动或社会公益活动后,应及时填写“劳动卡”,并加盖学院公章。活动结束后,学生需向学院上交义务劳动卡,以作为学院各级各类奖助学金评定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五条 学生资助工作统一在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学生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商洛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办法》(商院〔2021〕10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